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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碳交易试点地区2016年度履约情况专题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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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各碳交易试点都迎来了自己2016年度的履约“大考”。 总体上看,各试点履约进度不一,履约表现不如前几年度。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天津 5 个试点是第四个“碳排放权”履约期,湖北、重庆也已经是第三个“碳排放权”履约期。福建和四川作为非试点则首次迎来履约大考。在规定的履约截止期前,仅有天津和广东100%履约;深圳、上海、北京和福建均有企业未按时履约,履约率在98%左右;而湖北、重庆两地履约推迟;四川甚至还未开展2016年度碳核查,尚未开展履约。履约情况的好坏体现了企业意愿,而市场平台的活跃度则显示了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所以,一个交易试点的表现既要看企业的履约情况,同时也要看到交易平台的活跃度。

一、各试点履约情况

广东地区,今年已是自2014年度以来连续3年100%完成履约任务。全省电力、石化等6个行业,共有244家控排企业完成配额清缴。广东省本年度履约与往年最大的不同是,除用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这两种常规履约方式外,广东还首次引入碳普惠核证自愿减排量(PHCER)机制。即企业自愿实施节水、节电等方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及增加绿色碳汇等低碳行为所产生的减排量,可用于抵消纳其当年的碳排放。值得关注的是,在6月9号主管部门签发的239197吨的PHCER全部用于企业抵消,碳普惠制的创新得到了市场的认可。广东省推广的碳普惠制,有利于落实国家、省委和省政府应对气候变化及低碳发展工作的部署要求,调动全社会践行绿色低碳行为的积极性,树立低碳、节约、绿色、环保的消费观念和生活理念,扩大低碳产品生产和消费,拉动低碳经济和产业发展,加快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低碳社会建设新格局。

作为“后来居上”者,天津市6月30日便完成了全部109家企业的履约,比往年提早十余天。

此前连续3年100%按期履约的上海市,今年未能保持纪录,312家企业中有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1家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履约。

深圳市纳入控排的811家企业,803家已按时完成履约,履约率为99%;深圳艾迪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迪凯特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祥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统信电路电子有限公司、长营电器有限公司、深圳润亚奕拓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华祥荣正电子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等8家管控单位未按时足额履行2016年度碳排放履约义务,应补缴配额112143吨。与前几年一样,未履约的企业大部分还是科技企业。说明非三高企业自身对于碳市场、碳交易等相关信息还是不够关注,深圳市相关部门还需加强对于碳交易等相关信息的宣传和加大处罚力度。上述违约单位应于2017年7月10日前通过注册登记簿系统补交与其2016年度超额排放量相等的配额。若逾期未补交足额配额,深圳市发改委将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于2017年7月15日前从违约单位的注册登记簿账户强制扣除与其超额排放量相等的配额,不足部分从其2017年度配额中直接扣除,并依法对违约单位处以超额排放量乘以2017年1月至6月深圳碳市场配额平均价格三倍的罚款。

北京市947家控排企业(主要涉及的行业是电力热力、水泥、石化、其他工业企业、服务业、城市轨道交通以及公共汽车客运等)中,有925家按时完成了履约,履约率为98%。2016年的重点排放单位中,还有22家未按规定完成二氧化碳排放履约工作,按照《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市发改委《关于印发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规定,如到6月底这些单位还没有完成清算履约,按规定将会受到市场均价3至5倍的处罚。市发改委近日发布了一份《关于责令2016年重点排放单位限期开展二氧化碳排放履约工作的通知》,首都医科大学、中国戏曲学院、北京航天总医院等机构均在名单之列。

相比上述试点,湖北重庆两地的行动则相对缓慢。虽坐拥全国最大规模的碳市场,湖北却迟迟没有公布履约企业名单。7月4日,湖北省发改委下发通知称,履约截止日期由原来的5月底推迟至7月31日,且到8月4日才收缴企业履约后剩余未经交易的配额。

此外,湖北在距离申请使用CCER抵消截止日前7天改变了关于抵消政策的限制条件,可能使得许多履约企业不得不推翻原来用CCER进行履约的计划。相比去年,今年的抵消条件有如下变化:

(1)项目计入期从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调整为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2)项目产生地区由“本省连片特困地区”调整为“长江中游城市群(湖北)区域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限制条件有所加强。

截至2017年7月13日,重庆地区尚未公开履约相关通知。资料显示,其2015年度的履约工作实施于2016年10-11月,比其他试点足足晚了3个多月。

福建省是第一次履约。福建省2016年度纳入碳排放权市场的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陶瓷等9大行业共有277家重点排放单位,有6家未按时完成履约,履约率98%。对拒不履行清缴义务的,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另根据《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信息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进行失信惩罚。

四川省,2016年碳核查尚未启动。尽管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是国家发改委批准的非试点地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也出台了《四川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配套规章制度,明确交易产品包括排放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及其他符合规定交易产品,但四川并未像福建和其他试点一样开展配额交易和履约,有部分CCER交易(见图1和图2)。

综上看来:北京、上海、深圳、天津、广东作为最早的碳试点城市,企业履约率很高。特别是广东,连续三年履约率为100%。2016年度配额清缴工作接近尾声,本年度是抵消机制用于履约逐步成熟关键性的一年。在履约前后,深圳、上海、湖北和天津等试点城市已经出台过针对抵消机制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对各试点可用于履约的抵消机制类型、来源和流程等提供了保障。

二、各试点交易状况[1]

碳交易市场的成功与否,其关键是看碳交易市场的活跃性。在全国9 个碳交易平台[2]中,主流的交易品种均为各个地方的政府配额,其次是CCER。总体来看,作为早期参与碳市场的试点,上海、广东、湖北、北京和深圳这5个试点交易较为活跃。

如图1所示,截至2016年6月30日,上海的配额和CCER现货合计交易量在全国七个试点省市中位于首位,配额交易量全国第三,CCER交易量全国第一。广东的配额和CCER现货合计交易量位居第二,配额交易量全国第一,CCER交易量全国第二。湖北的配额和CCER现货合计交易量列居第三,配额交易量全国第二,CCER交易量全国第六。

2016年,上海碳市场CCER成交量为1126.2万吨,较2015年缩减近半,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上海碳市场CCER交易因系统技术升级,从8月8日至年底休市近5个月。但总体而言,在包括福建、四川在内的9家CCER交易平台中,上海碳市场CCER交易量仅次于广东,位居全国第二。截至2016年底,上海碳市场CCER累计成交3593.1万吨,居全国首位。湖北、天津、四川和福建的CCER交易量占比都很小,

关注各地进展的同时,成交价格成为履约期的另一焦点减排成本低、减排空间大的企业,可将剩余配额售给配额不足的企业,从而获利——这是碳交易的原理所在。故在一定程度上,碳价反映着一个地区或行业的平均减排成本。但由于各地碳价波动较大、地方碳价差异明显等现状,目前的价格并不能反映企业真实减排成本。

从成交价格看,北京地区最高,平均高于50元/吨;上海、深圳等地紧随其后,在30-40元/吨之间,湖北碳市场成交价约在21-29元/吨,广东、天津约为10-16元/吨;价格偏低的重庆地区最低时每吨甚至只有1元,已不能显示出企业实际减排成本。

上海碳市场的价格曾在2016年一度跌至4.5元/吨,倒挂现象严重。深圳碳市场从开盘初期的30元/吨,一路飙升至每吨130多元,后又逐步跌回30-50元/吨,价格波动频繁。

可以说,现有碳价仅是企业在短期内对配额需求的体现,不仅未反映出碳市场长期的供求关系,也没有真正体现企业的减排成本。在“履约大限”来临时,不少企业为完成任务而匆匆采取交易,导致履约前“量价齐升”现象频发,而非全年稳定地开展交易换句话说,企业并未真正利用碳交易工具实现自主减排,交易更像是短期内的应激反应。

根据统计,上海、北京、重庆等地的交易,有50%以上集中在4-6月 。实际上,2014年首次履约时,试点地区70%以上的交易都是在履约前两个月,到去年这一比例已大幅下降。碳市场的建设是一项长期工作,需结合企业的日常生产加强管理、提早规划,主动进行碳资产管理。目前,已出现碳配额质押、回购、托管、远期交易等管理形式,但尚未能普及。下一步,还应鼓励碳金融创新,盘活企业碳资产,增加市场交易的活跃度。

三、未按时履约原因分析及企业履约建议

企业未及时完成履约,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碳资产管理能力弱

2、企业缺乏交易积极性

3、惩罚机制薄弱

各试点碳市场对于首年未履约的惩罚措施规定有所差异,但普遍缺乏强制力度,企业在较小的罚款金额与较复杂的交易程序之间往往容易选择前者来规避风险,尤其对不自觉、不主动减排的企业,不足以撼动其态度。

针对碳市运行情况及以上未履约原因分析,对控排企业未来履约给出如下建议:

1、企业碳资产管理能力有待增强

2、关注碳市走势,及早做好履约准备

四、碳交易试点地区问题总结

经过3年多探索,我国碳交易试点地区已产生一定的减排效应,并为全国碳市场奠定基础。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1)基础比较薄弱从顶层设计来看,碳交易体系的构建尚处能力建设阶段。一方面,试点省市都开展了规则制定,国家层面的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但现有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尚不健全,突出表现为全国性政策与试点省市政策、及试点省市间的政策的衔接有待加强

另一方面,作为辅助碳交易体系实施的碳金融,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体系,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及灾备系统等,尚处于探索和逐步完善阶段。

(2)体系不够开放。只有在自由开放的市场中,才能真正实现碳配额的有效配置。目前,七个试点相对独立,且都有自身的交易规则和交易场所,配额主要在各自辖区内进行交易,造成了一定的封闭性。

(3)机制缺少协调。国家在推动碳交易的同时,还有用能权交易、节能量交易等类似制度。《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方案》明确提出,2017年在浙江、福建、河南、四川等省开展用能权交易试点工作。北京、深圳、上海、江苏等地也开展了节能量交易工作。在碳交易试点过程中,特别是启动全国碳交易市场后,企业很有可能同时参与上述两项交易,三者之间目前还缺少协调

(4)可能导致一定的不公平。纳入交易体系的企业主要为重点耗能企业,购买碳排放配额后,成本随之上升。但产品进入终端市场时,消费者关注更多的是价格,而非企业绿色投入故可能出现一种不公平现象:有偿购买碳交易配额的企业,其产品价格升高,在缺少类似机制对超额排放温室气体的中小企业进行规制的情况下,导致其处于竞争劣势。

五、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完善建议

、加强顶层设计

据初步估算,参与全国碳交易体系的企业或将达1万家,且涉及行业众多,机制更为复杂。顶层设计因此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建议完善与碳交易相关的法律政策体系。除《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外,还需出台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形成多层级相配套的碳交易法规体系。

其中,对外要重点处理好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衔接,使制度设计适应巴黎气候大会后全球碳市场发展的新形势,特别要与我国国际减排承诺相适应;对内要处理好地方政府,特别是试点地区相关政策与全国碳排放交易政策的衔接,避免出现脱节或冲突。

其次,建议加强与碳交易运行相关的数据工作,尽快建成国家、地方、企业三级碳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体系。依托现有试点,建设全国碳交易注册登记体系,强化数据的可获取性及真实性,确保交易在健康有序的环境中运行

再次,需创新支撑碳交易的投资、价格、金融等政策,推动碳交易与金融政策相融合,重点加强碳金融市场建设。

2、加强相关制度的协调

碳排放权交易、用能权交易及节能量交易的目标,均在于减少化石能源使用及温室气体排放。基于三种交易制度的特性,建议进行一定的融合与协调。用能权作为节能量交易的前置条件,且二者的属性、交易规则基本类似,故可合并统一为用能权交易。在此基础上,妥善处理碳排放交易与用能权交易的关系。

3、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欲营造符合绿色发展理念的消费环境,还需建立完善的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将资源利用、能源消耗及污染排放的外部不经济性进行内化

一方面,加强财税政策支持,给予参与碳交易体系的企业,特别是通过技术改进和使用新能源而节约碳配额的企业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税收减免等激励,以补偿其相应的绿色投入。

另一方面,对于未纳入交易体系的企业,应尽快出台碳税等相关制度,将温室气体排放的外部不经济性内化,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

(作者:安徽和碳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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